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浙江省财政厅
浙合财【2009】60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度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社本级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13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将组织申报2009年度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重点
(一) 全省供销社系统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组建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加工、仓储、流通等环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 供销社系统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农产品配送中心建设及产地农产品市场建设等。
二、 申报的项目要求、程序及时间
(一)项目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执行,申报项目内容、项目预算必须逐一细化,便于项目实施后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办法》要求,在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根据申报程序提出申请并报送完整的申报材料。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和财政局要加强审核,严格把关,把当地相对较好的项目申报上来。省供销社和财政厅根据申报项目情况,择优确定省财政扶持项目。
(三)申报时间
请各市、县(市、区)供销社、财政局和省本级单位于8月10日前,按照上述要求将申报文件、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供销社和财政厅。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考核奖励按照《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农信担保公司考核暂行办法》(浙合财【2009】70号)规定执行。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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